雖然汎薾說,我可以在這裡住到找到下一個寄宿的地點為止,但是壓力還是很大,我都已經不知道到底9月26號要不要如期前往蘇格蘭進行四天的旅行了。
星期一早上,瑞秋終於打電話給我了,她告訴我C組織經過考慮之後還是決定無法給我第二份工作機會。原本覺得勝算很大的我,一下子墜入谷底,我完全不知道該說些什麼才好。冷靜了一會兒,回了信,請問瑞秋有沒有可能得知這個決定的原因為何?她回了信,說這是因為四件事:「浴室事件」、「值班時提早一個小時陪su回家」、「寫給泰瑞沙不禮貌」、「值班時並未遵照健康與安全程序」(她指的是我讓su站在流理台旁做三明治的那件事),並回應我在電話中詢問的簽證事宜,她表示並不清楚要轉換到另一個志工計畫的簽證事宜(當時我在考慮非屬C組織的一個志工機會),但她們已經無法為我的簽證背書是事實,請我盡早離開英國。(還記得簽證是怎麼申請的嗎?志工需要先找到一名雇主,而這為雇主需要向英國政府的UKBA申請一個sponsorship certificate,爾後志工方能憑此向UKBA申請簽證。)
看著她給我的四個理由,我真是不知道該說些什麼才好,「這不是明明都解釋過了嗎?」四個理由當中,一個是沒有人證的誤解,兩個是主管寫的謊言,一個是早在解雇前就已經道歉過的事。但是,他們依然不予採信。解釋解釋再解釋,看起來,繼續跟C組織溝通已經沒有用了,大概只能靠I單位去跟他們談了。於是我寫了信給I單位,以往我都會花很多時間去除情緒保持平靜的語調來寫信,但現在,這麼緊急,我覺得已經沒有必要花時間過濾這些東西了:
Rachel回信提到的四點我們之前都澄清過了:
The allegation of
pushing in the bathroom
我真的沒有推她
Returning home
early from your shift
這真的是莫須有的事,是我的service決定要回家的,我只是support她的決定,而且之後同事告知過後都沒有發生過。而且我也從沒有對任何人說過我覺得那個活動boring,這是莫須有的事。
Sending an
inappropriate e-mail to Teresa
24 Aug的會議當天,Rachel明明在場,我道歉之後,她跟Teresa兩個人都對我說他們相信是language barrier,還安慰我不要緊張,怎麼會現在變成是一個考量點呢?
Not following
health and safety procedures whilst on duty
這真的是莫須有的事,我從來都很遵守主管的指示,從來沒有不願意尊重她。
我希望可以知道C組織在雙方證詞不一致的時候是如何思考與判定的?C組織有沒有嘗試過調查這件事?比方說直接打電話給我的韓國室友Rosa,或是打電話給我的同事,問我的工作表現,還有上述事件的真實性?或是還是僅僅參考兩個星期前就已經提出的唯一一份報告?
C組織接受了來自世界各地的志工的申請來到英國,大家都是帶著滿滿的期待與服務的熱忱要來盡一份心力,但是現在因為C組織不願意採信志工的證詞,可能也沒有盡其所能深入調查,就要志工離開,這真的很難接受Q_Q我有打電話給一個同事,同事說,根本就沒有service user不喜歡我的這件事。
如果是合理的解釋,我可以接受並離開,但是這個解釋...
我想,回到台灣後,如果要找下一份工作,大家也會納悶為什麼我才做一個月就被解雇了
我做得那麼認真,每天工作前都跟自己說,聖經裡說,做你的工作如同你在服侍主耶穌,那麼地戰戰兢兢地工作,也努力學習,努力克服自己的沮喪,每天認真地過下去。就算C組織規定說志工當班可以休息一個小時,但是我的工作單位規定,要開始工作六個小時才可以吃飯,我也是跟主管討論後默默服從。C組織規定說志工不可以做Medication,我當著主管的面請益Rachel,Rachel說可以做,我就當場表示很樂意做。我的主管要我休假時加班工作,而且補假的方式不按照規定,沒有多給我一天假,只是從往後每天班各扣一個多小時補給我,我也沒有爭論,當場接受。為什麼志工那麼認真、那麼努力地改變自己來配合服務對象和主管,卻要因為不是事實的說詞而離開呢?判定的機制到底是什麼呢?
道歉了那麼多、澄清了那麼多,難道就算是主觀因素我們也要默默接受嗎?
真的好難過。
希望I單位可以幫幫我
Best wis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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