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一些人可能會有的問題,例如:
問:「這不是一種單純的交易行為嗎?是不是你自己對代辦的期待過多了!它又不需要去關心到你那麼多,只是幫你找到配對服務單位就好了,就這麼簡單。」
答:針對這個問題,首先我想邀請請有這個疑慮的朋友確實耐心地將文章看過,看完之後,沈澱一下,再來分享您的領悟。
一方面,今天,徵求海外志工這類型的文宣塑造的已經不是與志工建立單純交易關係的訴求了,他追求的是一種志工的精神、跨國間的彼此了解、與服務單位建立真實關係等,很多很多「質」的訴求。會願意付出自己的時間與金錢的朋友、有擔任過各種型態志工的人都了解,真的會去參加一種志工活動、會去服務別人的人,通常是不太會去要求對方在這樣的活動中為自己做什麼的(儘管每個人的訴求也許有些不同,或有額外想達成的目標,本心是基本上是相同)(我不願意保證說是所有的志工,有些人雖然來參加了,但是也許對志工的認知可能有所偏差)。主辦單位通常倡導一種理念,邀請大家來共襄盛舉, 一起來為這個世界努力,並可以同時體驗到美好。於是通常在活動之前,主辦單位和志工之間會有一些活動或受訓來培養默契與增加知識,旨在幫助志工裝備自己以提供服務對象更好的服務,也幫助主辦單位能夠延續往後與這些志工繼續合作的機會,強調與運用自己與歷屆志工的合作關係。也就是說,它的訴求是質性的,是互助互信的,是信任感的建立與真實情感的培養。因為主辦單位是基於這樣的理念來吸引志工,志工也是憑著他的熱忱去回應它的號召,並且主辦單位也明白志工是以這樣的認知在回應它的邀請。
但是今天如果是事後要來嚴格定義將志工與主辦單位的權利義務關係視為單純的主顧關係或交易行為,這好像有點變成說...先畫一個餅來吸引大家一起為了一些「理念」來努力並附上時間與金錢的代價,也很強調自己樂意為志工帶來的經驗與體驗,但是碰到某些情境時,要按照你事先沒想過會用上的合約來辦事,然後說大家公事公辦。也就是說,我認為這種細節與層面的議題已經超越了你會寫成規條的範圍,是一種大家在社會上做人處事的方法與道德問題,就像你受聘於公司,是否忠於你的職務,每天確確實實地為公司做事,沒有挪用公司的資源,也沒有用上班時間做自己的事,不是每一種細節都會記載上合約上,但是它只是反映了你這個人的做事態度、道德與價值觀,更何況我們今天談的事志工與主辦單位之間的溝通。我想這是一種做人的問題與誠意問題。當然你可以說公司沒有規定如何如何,所以我不必如何如何、我可以如何如何,所以,我只能說這就是個人心裡的那把尺。
我想每個主辦單位的做事方法與態度是不太一樣的,不能一概而論。
舉例來說,我曾經參加過兩次伊甸基金會辦的海外志工,我覺得他跟志工的合作是不太一樣的,就算合約裡可能沒寫到這一項,(假設真的有這種情況)可是他也不太可能當志工隊已經在海外當地的狀況下,對你說:「因為我們真的覺得你這個人很有問題,也不適合跟團隊其他人再一起生活,恐怕傷害其他人,所以我們現在要請你自己回國。」請不要誤解我的重點,我的重點不是在於我覺得C組織或I單位要對我在海外的生活負責,這不是問題的癥結點,重點是這整件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想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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